|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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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建国,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宜宾县柏溪镇华盛街17号。
被告宜宾晚报社,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26号。
法定代表人余忠华,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袁野、张静,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国系宜宾县柏溪镇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户。被告宜宾晚报社于2002年12月23日在《宜宾晚报》副刊上刊登李建国所撰写的《马屁周活动》一文,李建国已获此稿酬。同年12月30日,宜宾晚报社未经李建国同意,又在其副刊上刊登该文,李建国未获此稿酬。李建国于200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宜宾晚报社公开向其赔礼道歉;赔偿侵权费900元;承担材料打印费、交通费、取证费、诉讼费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鉴于李建国经济困难,宜宾晚报社自愿付给李建国稿酬300元作为经济困难补助。此款在签收调解书时给付。
案件诉讼费200元,由李建国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志 文 代理审判员 陈 西 苓 代理审判员 何 锡 强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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