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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事局
宜宾市翠屏区教育局
关于2005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到区教育事业单位
就业及引进区外在职教师的通告
根据我区教育实际和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按照区编委下达的计划指标,制定2005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到区教育事业单位就业及引进区外在职教师的指导意见。
一、
就业原则和方针
1、毕业生和引进区外在职教师补充到教育事业单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缺编缺岗”的原则及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施“凡进必考”,采取自愿报名,通过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取聘用。
2、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面向基层,充实教育教学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就业方针。
二、
招聘名额及去向(见附表)
名额:(一)招聘大专及其以上毕业生170名(含已签就业协议的20名高校本科生)。(二)引进区外在职教师10名。
去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到缺编缺岗有进人计划的乡镇学校,其中:专科毕业生到乡镇执教;已签约的引进本科生按合同就业。引进区外在职教师按引进岗位聘用到学校任教。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1、翠屏区应往届未就业全日制师范类大专及以上院校计划生(含已签就业协议的高校本科生),全日制非师范类高校计划生(获得教师资格证);父母均在外县,本人是由翠屏区考入的,户籍在2000年以后迁入翠屏区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原户籍所在地就业。
2、引进区外在职教师政治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学一级教师,胜任高中教育教学工作(至少有3年以上普高任教经历),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现任在职教师。
四、报名
1、2005年应届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凭市教育局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入学前属翠屏区户籍的户口本到区教育局政工科报到,报到截止时间为至8月12日,以后报到的进入人才市场待第二年参加竞聘。竞聘报名凭区教育局签章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非师范类全日制高校计划生(获得教师资格证)凭在区人才市场就业报到证、教师资格证书。引进区外在职教师竞聘报名凭工作证(或单位证明),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任普高教学经历证明或材料、职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2、2004年及以前未就业的全日制师范类计划内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竞聘报名凭毕业证、身份证及翠屏区教育局签章的就业报到证。
3、报名时间:8月15日—16日(星期一、星期二)
4、报名地点:区人才市场。报名时带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2张,填写《报名表》。并请于8月18日(星期四)在区人才市场领取准考证。
5、报名办法:采用“定岗报考”或“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
6、考试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取。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与面试相结合,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
(一)笔试
1、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引进本科生)笔试:①《教育学》、《心理学》各占30%,合并进行;②专业基础20%(按教材、分岗位、写教案)。
2、引进区外在职教师考试科目为对应岗位知识测试60%和教案设计20%。
笔试时间:8月19日(星期五)
(二)面试:占20%,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核应试者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面试时间:8月20-21日(星期六、星期天)。
3、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精神,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招聘考试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在折合总成绩上加1.5分。
4、总成绩公布时间:8月22日(星期一)。
六、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1、参加竞聘的毕业生根据总成绩,按指标分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入围者,入围者按规定时间不到区人才市场参加“双向选择”的按弃权处理,所空名额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岗位依次递补。
2、所有毕业生入围者于8月23日(星期二)上午9:00—下午5:00在区人才市场参加“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按国家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规定办理聘用手续。递补工作于8月24日(星期三)下午3:00-5:00在区人才交流中心进行。
3、引进区外在职教师笔试、面试总成绩合格的,经过资格复核符合条件者,按指标分岗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聘对象,手续按有关程序办理,从公布拟聘对象起,逾期一月不办者作自动弃权处理。
七、其他
未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在区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可参加区人才市场举办的其他招聘会和第二年毕业生招聘考试。
八、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严格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搞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人事纪律,杜绝不正之风,招聘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招聘,否则,该单位招聘岗位指标作废,对严重违反本通告者,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本《通告》由宜宾市翠屏区人事局,宜宾市翠屏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宜宾市翠屏区人事局
宜宾市翠屏区教育局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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